时间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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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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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由爱心人士、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自筹资金、自我建设,为全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按章程运行。  

第三条 本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搭建政府与退役军人、军队与地方、退役军人与爱心企业的衔接沟通及合作交流平台,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推动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创业,促进宁夏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宁夏退役军人事务厅的业务指导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会设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南街IBI育成中心二期3号楼1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协助政府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引领退役军人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协助和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四)协助政府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心理咨询、数据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依法收集退役军人的人力资源信息,结合各类机构用人需求,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六)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和业务、财税、金融及项目、产品推介等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家智库,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撑。   

  (八)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互联网服务平台,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健康发展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依法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活动。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本会领导。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参加本会活动。   

  (五)维护本会权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本会颁发会员单位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审议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2/3,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制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手机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紧急时也可采用手机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并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也可采用手机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法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负责对本会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提名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七)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工作。   

  (九)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同级促进会的联谊及其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管理印章和证件。  

  (五)负责文书和档案资料管理。  

  (六)筹备和组织各类会议。  

  (七)筹备和组织公益活动,负责对外交往工作各项事宜。  

  (八)拟制各类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方案,编撰年度工作报告。  

  (九)承办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十)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军队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年度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理事单位10000元;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5000元。会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经理事会研究、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建立完善的《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发文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依法严格办会和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政府军队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登记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6月23日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